建立合伙企业应当按照《合伙企业法》、《合伙企业挂号处理办法》、《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》和《企业称号挂号处理实施办法》请求称号预先核准。法令、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决议规则建立
建立合伙企业应当按照《合伙企业法》、《合伙企业挂号处理办法》、《企业称号挂号处理规则》和《企业称号挂号处理实施办法》请求称号预先核准。法令、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决议规则建立合伙企业有必要报经同意,或许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归于法令、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决议在挂号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,应当在报送同意前处理合伙企业称号预先核准,并以企业挂号机关核准的合伙企业称号报送同意。
合伙企业称号中应当标明“一般合伙”、“特别一般合伙”或许“有限合伙”字样,应当置于括号内。
合伙企业经企业挂号机关依法核准挂号,收取营业执照后,方可从事经营活动,并应当在企业挂号机关核准的挂号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。
合伙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处理程序
收取《企业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》→备齐有关文件,请求称号预先核准→收取《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》,一起收取相关的建立(开业)挂号请求书
合伙企业称号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
(1)整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称号预先核准请求书;(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自己签字,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);
(2)整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署理人的证明(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自己签字,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)及指定代表或托付署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;
应标明详细托付事项、被托付人的权限、托付期限。
(3)特别的请求称号,提交相关的阐明或许证明资料;
(4)法令、行政法规规则应提交的其他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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